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推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国工会章程》和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集体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 学校教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目标,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行政支持下开展工作。学校教代会支持并监督校长与学校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职权。
第六条 学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校教代会的活动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一)听取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建设发展等重大问题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校内津贴分配实施方案等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直接相关的重大规章制度;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集体福利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上级和学校民主评议工作有关要求,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校教代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开展有特色的工作,推进学校建设和发展,维护学校和谐与稳定。
(二)协助党政部门开展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广大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力量。凡学校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比例,一般占在职教职工 10%—15%。
第十一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以院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等为单位,根据分配的代表名额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民主协商、监督能力。代表获参会教职工半数以上选票时才能当选。代表须经学校教代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填写代表登记表。
第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以从事教学科研、后勤管理和产业服务的教职工为主体,一线教师代表一般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少数民族代表不少于学校少数民族教职工总数占比,女性代表、45 岁以下的青年教职工代表及党外人士代表要占一定的比例。同时应注意代表的广泛性。
第十三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学校教代会有权依照规定罢免代表。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选举单位教职工大会有权依照规定罢免本单位的代表(票数过半数),并报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批。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会议,可以提出申诉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的更换、补选或罢免。有下列情况的,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更换、补选或罢免本单位学校教代会代表:
(一)学校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及退职、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缺额可由选举单位进行补选。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原单位不再补选;
(二)学校教代会代表不履行义务,不听劝告,可由选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并另行补选;
(三)学校教代会代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取消其代表资格。受到刑事处罚的,罢免其代表资格。缺额由选举单位另行补选;
(一)在学校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向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提出申诉和控告。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三)积极参加学校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听取各项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大会的各项议题,在任期内至少提出一份以上有效提案;
(四)积极宣传、贯彻学校教代会的决议,团结动员广大教职工完成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五)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群众,自觉维护教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广大教职工群众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教代会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和部门有关领导、离退休教职工、学生代表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学校教代会与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学校工代会”)原则上一起举行,选举出的代表既是学校教代会代表,也是学校工代会代表。
第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内蒙古师范大学章程》和本章程规定运行。
第二十条 学校教代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代表团。各代表团设团长 1 名、副团长 1 至 2 名。副团长协助团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代表参加学校教代会举行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二)组织代表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教职工对学校各项工作
(三)组织代表撰写提案,完成学校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学校教代会由上届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筹备。大会期间,设立大会主席团,领导并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工会从教代会代表中推选出建议名单,经学校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通过后确定,其中包括学校党政领导、工会负责人等,教师比例应占多数。
(二)学校教代会召开前应举行学校教代会代表预备会议。预备会议向全体代表报告会议筹备情况,通过大会议程和其他事项。
(三)学校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筹备委员会研究确定,经主席团同意,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四)学校教代会主要议程: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议案、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和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以及选举和表决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换届与学校干部聘任同步,每4年为一届,届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三条 每年召开一次学校教代会年会,每次大会必须有 2/3 以上学校教代会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或 1/3 以上学校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学校教代会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参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如因特殊原因学校教代会不能如期召开,需要向学校教代会代表说明,并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代会年会也要征集提案。学校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共同负责提案的审理工作。立案的提案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提交学校党委会会议讨论,由学校领导签署指定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应在一个月内给予处理意见,并在指定期限内予以落实。提案办理结果应及时通知提案人,并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由 11 或 13 人组成,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委员候选人由学校工会从代表中推荐,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在学校教代会上进行差额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中一线教职工代表应占半数以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学校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学校工会主席兼任。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在学校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行学校教代会职权。遇有需要经过学校教代会讨论的学校议题,又不便召开学校教代会的情况下,可通过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或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等出席的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其结果应向下一次学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设立教学科研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女工工作委员会、职工福利工作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学校教代会交办的任务。各委员会由 5 到 7 人组成,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一般在学校教代会代表中提名,也可吸收非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校工会提出建议名单,经筹备委员会同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交大会表决产生。
第三十条 学校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和学校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为学校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协调处理学校教代会的各项工作事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行政要支持学校教代会工作,为学校工会承担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编制、人员和办公条件。学校教代会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工作经费预算,足额拨付学校工会,由学校工会负责具体管理和安排使用。
第六章 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十三条各学院、各部门均要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少的单位,以全体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形式,行使教代会职权。二级教代会在院级党委(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校教代会制度相同。
(一)听取审议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他有关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本单位的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和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注意并处理好与党政联席会议、学术委员会、院务会议的关系;
(三)讨论本单位教职工津贴和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或 1/3 以上二级教代会代表或教职工建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产生、会议的召开办法,可参照本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各部门,可以结合单位实际,依据本章程制定本单位的教代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代会建立健全巡视、督导制度、校务沟通会制度和意见征询会制度等,通过多种方式与途径,履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时,有关条文应停止执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